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福建省新疆商会。英文名称为:Xinjia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fujian(缩写:XCCFJ)。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精神指引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福建和新疆经济发展,在福建省工商业联合会指导下,经福建省民政厅依法登记的,由热心于促进福建、新疆两地经济、文化交往的人士在福建依法建立、注册并登记的各种经济组织自愿结成的企业联合组织,属于非营利性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企业发展服务,为福建、新疆两地经济发展服务,为合作交流服务。
第四条 本会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积极争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发展局(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的指导支持,致力于促进闽新两地经贸合作交流,建立与各方的业务联系,为会员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引导会员爱国、爱乡、爱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整合资源,推进合作,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第五条 本会地址:厦门市翔安区鸿翔西路1888号海西明珠电子商务园区2#大楼十二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努力促进会员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 引导会员积极参与福建的经济建设,促进福建、新疆两地经贸往来与合作;了解政府部门的政策信息动态;利用省级平台优势,充分发挥会员企业或个人在福建省的资源,发展两地经贸往来和促进招商引资活动;
(三) 促进各会员单位利用各自平台整合资源、互通有无、协调发展;
(四) 组织会员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及慈善事务,造福社会;
(五)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协商、反映会员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六) 向会员提供市场信息、产业政策、创业招商项目、科技信息和人才信息,开展工商专业培训,协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调整经营结构和产品结构,开拓经营领域,拓宽市场渠道,提高核心竞争力。
(七) 举办联谊活动,为会员创造联络交流的平台,促进会员间的互学、互助,协调会员之间相互利益和解决纠纷,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维护会员在厦创业者的整体形象。
(八) 开展与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外商外企和新闻媒体间的互动,组织参加政府和其他社团主办的招商、洽谈、展览等活动,协助会员创业和寻求商贸合作机遇。
(九) 开展专业培训,聘请知名专家、教授讲课,提高会员经营管理水平;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国内外展销会、交易会,帮助会员开拓市场。不定期组织学术会议或座谈会,互通经济信息;定期、不定期召开商会、领导班子会、研讨会及会员的发展方向;研究经济发展政策及趋势,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汇报,争取支持帮助;
(十) 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是指由热心于促进福建、新疆商会两地经济、文化交流、发展的人士在福建依法建立、注册、登记的的各种经济组织。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 爱国、敬业、诚信、守法,有社会责任感,热心协会工作;
(五) 自愿缴纳会费,积极参与本会各项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出入会申请;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在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 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 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按时缴纳会费,关心本会工作;
(三) 承办本会委托的事务和提供本会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四)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单位会员终止法人资格者,本会可终止其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 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 讨论决定本会重大工作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福建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行使会员大会职权,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选举会长1人,执行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属于本会会员,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社会活动能力强,有领导和处理商会工作的能力,责任心强,有奉献精神。
(四)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 推荐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名誉会长和顾问人选,由常务理事会推选,并提请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会监事会是会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大会提前或者延期召开,监事会任期相应提前或顺延。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具有奉献精神、热心本团体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代表中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监事3名。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职责:
(一) 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 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 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 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及本会其他会议;
(五) 监督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 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 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八) 本章程规定或本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 列席本会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 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 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四) 对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团体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 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 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六条 监事长职责:
(一) 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 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 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 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监事长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开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或者三分之二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九条 监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四十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 不执行本会会员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 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赞助;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会的一般日常开支由秘书长审核后报会长审批;重大项目开支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研究决定,会长签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福建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福建省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需在福建省民政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福建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福建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二O一六年七月二十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福建省新疆商会理事。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福建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