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新疆商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为规范本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证本会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3〕95号)《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我会实际状况,特制定本会会员缴纳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一、会费收取标准
会 长: 20万/届
执 行 会 长: 15万/届
常务副会长: 10万/届
副 会 长: 5万/届
秘 书 长: 3万/届
常 务 理 事: 1万/届
理 事: 5000元/届
会 员: 1000元/届
二、会费缴纳时间和方式
本会一届五年,会员按届缴纳会费。缴纳方式为现金或汇入本会帐户。
户 名: 福建省新疆商会
开户行: 中国银行厦门文灶支行
帐 号: 4247 7298 3995
三、会费开支范围
1、必要的办公支出;
2、组织举办商会大型会议、行业调研、各类培训、经验推广、信息沟通等活动的开支;
3、编印刊物、发放宣传资料等的成本费;
4、其他应支出的费用。
四、会费管理
1、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2、本会日常经费开支严格按本会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3、商会财务账目由专职会计负责,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和会员的质询和监督。
4、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每年提交审计部门审计。
5、对于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后取消会员资格。
本办法经2017年1月6日福建省新疆商会第一届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福建省新疆商会
2017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