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在录用员工、履行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将会面临何种法律风险?
二、企业如何制定有效的规章制度规避法律风险?
三、如何设计劳动合同条款减少企业的用工成本?
四、如何建立一套完整的用工体系,让企业行政人事管理合法有序?
2020年12月11日,因第七个国家宪法日的到来,我会组织近20多名企业主和会员企业人事主管,一起在我会的会议室学习身边的宪法。主讲嘉宾是我会副会长单位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律顾问委员会主任周娅律师。
首先,用人单位在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程序要合法,要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关于劳动合同条款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劳动者家庭地址要明确
2、工作内容、工作地点
3、试用期、合同期限
4、工资报酬
5、上班工时制
6、社会保险
7、规章制度进合同
8、关于送达
9、关于签名
关于试用期,周律师这样阐述: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3、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周娅律师同时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宣讲。
一边宣讲法律条文,一边用实际案例进行深度解析。会员朋友们边听边问,周律师现场支招解惑,干货满满,计划1.5小时的宣讲,最后用了3小时,大家还不愿意离去,期待周律师再开一堂普法课。
【周娅律师简介】
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系 ,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厦门市律协政府法律顾问专委委员、厦门经济交通广播电台“丁成说法”节目特邀嘉宾律师主持。
长期处理公司法律事务、金融证券法律事务、各类民商事合同订立、审查及纠纷。具备丰富的民商事诉讼、仲裁及劳动争议仲裁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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